近日,沈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正式发文,在已经批准五个城区成立知识产权局的基础上,批准11个郊区、县(市)、开发区科学技术局增挂知识产权局牌子,标志着全市知识产权工作体系进一步健全,基层知识产权工作进一步加强,为提高全市自主创新能力、加快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。 进入"十一五"以来,党中央、国务院对知识产权工作高度重视,在《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(2006-2020年)》中明确提出要大力"实施知识产权战略",在今年政府报告中提出"要加快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"。特别是中共辽宁省委、辽宁省人民政府在《关于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快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决定》中明确要求"进一步强化省、市、县知识产权工作职能,在机构、人员、专项工作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",沈阳市委、市人民政府在《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》中明确要求"制定和实施《沈阳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》,建立以专利、商标、版权等为主要内容的知识产权体系",并从2007年开始将发明专利指标正式纳入市政府对各区、县(市)、开发区的考核体系。 各区、县(市)、开发区知识产权局的主要职责是:贯彻国家、省、市有关知识产权和专利工作的法律、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;负责研究制定本区、县(市)知识产权保护及专利事业的发展规划、政策措施,并组织实施;推动完成专利等知识产权发展指标;依法调节知识产权纠纷和侵权案件;负责指导并组织本地区专利技术实施工作;协调指导本地区专利中介机构工作;组织开展本地区知识产权相关法律、法规的宣传、教育、培训工作。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