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
辽宁省知识产权局专利纠纷庭审规则
第一条:为了维护审理秩序,保障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,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及其它有关法律规定,特制定本规则。
第二条:在案件审理期间,合议组组长或主审员主持本庭案件的审理活动,指挥本案审查员、书记员及其它相关人员的审理工作。
第三条:请求人、被请求人、旁听人员及其它相关人员均应遵守庭审规则,关闭手机及其它通信电子设备;不得喧哗、吵闹;发言、陈述合辩论,须经合议组长或主审人员许可。
第四条:旁听人必须遵守下列纪律:
1、不得录音,录像和摄影;
2、得随意活动和进入审理区;
3、不得发言、提问;
4、不得鼓掌、喧哗、哄闹和实施其它妨碍审理的行为。
第五条: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,未经合议组长或主审人员许可,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、录像和摄影。
第六条:对于违反庭审规则的人员,合议组长或主审员可以口头警告、训诫,可以没收录音、录像和摄影器材,责令退出,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上述规则,望相关人员共同遵守。
此规则于二○○八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。
辽宁省知识产权局
二○○七年三月三十日
|